不施予心肺復甦術(do not resuscitation,DNR)
DNR是什麼?
DNR(Do Not Resuscitation)指對臨終、瀕死或無生命徵象之病人,不施予氣管內插管、體外心臟按壓、急救藥物注射、心臟電擊、心臟人工調頻、人工呼吸等標準急救程序或其他緊急救治行為
DNR為什麼要簽署?
基於對病患生命權的保障,在病況危急或病人生命徵象不穩定時,醫護人員會施予適當的急救措施,期望能挽回病患生命。然而對部分末期病人而言,急救只能短暫維持心肺功能,使用插管、呼吸器或電擊等處置往往給病人帶來更多痛苦。因此2000年通過《安寧緩和醫療條例》,讓面臨疾病末期的病患有權利選擇DNR,避免人工維生醫療拖延痛苦。
DNR誰可以簽署?
根據《安寧緩和醫療條例》[1],疾病末期病人與其家屬可以簽DNR意願書。非疾病末期狀況下,一般人可以預立意願書,但仍要到病病末期階段經醫師診斷符合條件才執行。
- 疾病末期成年病人:
- 年滿20歲以上具有完全行為能力者,若經由兩位獲有專業醫師資格的醫生診斷出確定罹患不可治癒的末期疾病,預估病患存活期有限,再加上病人本身選擇在臨終前不施行心肺復甦術等急救措施,即可簽署意願書。
- 疾病末期意識不清或無法表達意願之病人的家屬
- 則可由其最近家屬一名簽署同意書。順位依照《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7條規定。不可與末期病人於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前明示之意思相反。
- 非疾病末期病人:
- 若簽署時非末期病人,年滿20歲且具有完全行為能力者仍可預立DNR意願書;但仍須符合由專業醫生判斷罹患末期疾病以及病程進展至無生命徵象兩個條件時,才會由醫護人員依據病人意願實施。
- 倘若未滿20歲,本人仍可以預立意願書,但須得到法定代理人的同意;無法表達意願時,則由法定代理人決定。
醫院中DNR簽署流程
在醫院中,若病人之病程進展可能有需要,此時醫護人員會主動詢問家屬是否簽署。通常由主要照顧團隊成員說明,包含主治醫師、住院醫師或是護理師。但病人或是家屬也可以主動向醫護人員詢問。
預立流程
符合資格簽署者想預立有兩種方式,一種為線上申請,一種為郵寄申請。預立同意書可以在線上下載或在各醫療院所志工服務台等索取預立安寧緩和醫療暨維生醫療抉擇意願書。填寫後上傳至申請網站或是郵寄至「安寧照顧協會」,意願將註記在健保卡中。
預立意願書包含了「安寧緩和醫療」、「不施行心肺復甦術」以及「不施行維生醫療」三種情況。
- 安寧緩和醫療:指為減輕或免除末期病人之生理、心理及靈性痛苦,施予緩解性、支持性之醫療照護,以增進其生活品質
- 不施行維生醫療:指末期病人不施行用以維持生命徵象,但無治癒效果,而只能延長其瀕死過程的醫療措施
簽署常見問題或狀況
- 家屬常見問答篇
- 「安寧緩和醫療」、「不施行心肺復甦術」以及「不施行維生醫療」的差異